【評論主題】13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下列何者? (A)意見書 (B)答辯書 (C)起訴書 (D)抗告書
【評論內容】
(B)答辯書
訴願法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n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n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n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答辯書是訴願法58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請求,應檢附答辯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評論主題】6 有關警械持有許可之辦法由何機關定之?(A)國安局 (B)內政部 (C)警政署 (D)警察機械修理場
【評論內容】
應該是 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二項喔
前巷許可定製、販售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n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n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n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