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 有關驗光人員業務倫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②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者不得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違反者 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第 45 條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或第二項第一款但書規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將當事人轉介至醫療機構。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評論主題】48 有關驗光師之業務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 (B)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 (
【評論內容】第 12 條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評論主題】47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的保管,如何規定?①成年人的紀錄至少保存 7 年 ②未成年人的紀錄至少保存5 年 ③違反業務紀錄之保存規定,處驗光所罰鍰 ④規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 (A)①
【評論內容】第 20 條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評論主題】46 驗光人員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者。該驗光人員會受何罰則? (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 2
【評論內容】第 49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驗光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或未依規定於紀錄、驗光結果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
【評論主題】44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幾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A) 45 日 (B) 50 日 (C) 60 日 (D) 180 日
【評論內容】第 17 條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評論主題】43 有關驗光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②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五平方公尺 ③驗光人員
【評論內容】(2)驗光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但第五條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9 依據驗光人員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人員執業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 ②驗光所之設立,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 向所在地
【評論內容】
(1.)第 9 條驗光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驗光所、眼鏡公司(商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3.)第15 條【評論主題】38 依據驗光人員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師為六歲以下兒童之驗光,應由驗光師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 ②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 機構辦理
【評論內容】第 12 條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四、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十五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六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三、其他依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所為之驗光。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評論主題】37 有關驗光師公會設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驗光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B)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七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C)
【評論內容】第 29 條直轄市、縣(市)驗光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驗光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