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A)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B)臺北市工務局副局長(C)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基於撫卹請求權而提起(D)國立臺北大學簡任秘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指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例如公立學校的行政職務都算

直轄市除市長副市長及一級局處委員會首長是政務官外  其他是事務官 因此副局長不是政務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為須經行政院長提名 立法院同意 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之定義  為政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