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A)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B)臺北市工務局副局長
(C)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基於撫卹請求權而提起
(D)國立臺北大學簡任秘書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9567
統計:A(1550),B(230),C(124),D(371),E(0)

用户評論

【用戶】YU 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平交易委員會採委員合議制,設有主委、副主委各一人,委員五人,以獨立機關建制,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採交錯任期制;受有任期保障,不因政黨輪替或內閣改組而解職。委員需獨立行使職權,維持中立,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全體1/2;且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需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專長,為一專業合議制機關。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用戶】Gattin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台北市公務局局長亦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用戶】happy

【年級】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所指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例如公立學校的行政職務都算直轄市除市長副市長及一級局處委員會首長是政務官外  其他是事務官 因此副局長不是政務官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為須經行政院長提名 立法院同意 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之定義  為政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