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ris】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7 廠商因變造投標相關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採購機關通知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何者正確? (A)通知刊登行為係行政罰 (B)通知刊登行為係警告性質 (C)通知刊登行為適用 5 年時效 (D)通知

【評論內容】

【補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