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姐】評論
l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公報之行為,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法律問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 決 議: 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看完整詳解
【白白】評論
自己補充相關題目21.依目前實務見解,政府採購法 31 條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其法律性質為何?(A)管制性不利處分(B)私契約之罰款(C)行政罰(D)違反私契約,但課以行政處分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1)政府採購法(2)消防工程理論與實務- 107 年 - 10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消防設備人員:(1)政府採購法(2)消防工程理論與實務#68380
【iris】評論
【補充】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