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於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得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學理上稱之為何?(A) 職務協助原則 (B) 行政ㄧ體原則(C)
【評論內容】
輔助任務:依法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1)個別辦理方式為原則: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以遇有障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障礙而有妨害安寧秩序時為限。
(2)遵守警察補充原理: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3)應拒絕情形:如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將嚴重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者。(4)得拒絕情形: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