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集會遊行法規定之合憲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作為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要件,違憲(B)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作為不予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合憲(C)無發
【評論內容】
(A、B)
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4條規定 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2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 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 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 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 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 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
集會遊行法§8Ⅰ:「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