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好難】評論
(A) J445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937 Joy】評論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Jia Xin Lin】評論
(A、B)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4條規定 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2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 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3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 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 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 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 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 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集會遊行法§8Ⅰ:「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