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宗佑】評論
715號是說雖受刑之宣告,但未區分故意犯罪或過失犯罪,因兩者惡行不同,所以有受刑之宣告一律限制報考,係屬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莎拉】評論
補充這好像超出範圍,如果想知道再看下去 關於那些不得報考,簡章有說明(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1、曾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礙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不在此限。4、犯前三款之罪,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少年受第29條第一項之...
【Star】評論
釋字第 715 號
【Diu】評論
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案。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