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甲】評論
(A)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換句話說,有情侶關係也可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題意小美已滿17歲所以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B)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不得自行聲請保護令,由法定代理人聲請。(C)已達到聲請保護令之要件,但未達到可補助費用之要件。因為要核定給付補助款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D)通常及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聲請,唯獨緊急保護令只能有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自治機關聲請,並沒有給被害人可聲請。
【Jill】評論
TO:4樓,是63-1沒有寫到適用58條補助費的規定
【jackal2588989】評論
第 10 條
【skyxoo】評論
(C)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六、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