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發發】評論
釋字第64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107社工師上榜,拚公職】評論
J746理由書
【jennifer91016】評論
補充-租稅法律主義: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依法律規定有納稅的義務,故人民的納稅需有法律的規定or依據且行政機關不得以類推的方式向人民任意增加收取納稅項目/稅款。參考資料:<1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257&showtype=%B7N%A8%A3%AE%D1
【zoe】評論
本題考的是憲法第19條稅捐法定主義稅捐法定主義之範圍1.須法定(法律保留)→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1)納稅主體(納稅人) (2)稅目(繳稅項目) (3)稅率(繳幾%) (4)納稅期間2.可授權→上述構成要件以外一般而言,稅捐給付義務之發生或消滅,必須由法律定之,而稅捐既為一種法定之債,意味著對於債之關係的成立、內容之變更與消滅,則必須以法律規定。於實體法,指涉的即是稅捐主體、稅捐客體、稅捐客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納稅方法與租稅優惠6等;於程序法,則於釋字第640解釋號已承認「稅捐稽徵程序」亦屬法律保留事項。(A)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若增減法律所定租稅義務者,即與憲法第 19 條規定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