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甲因遭乙橫刀奪愛而相約於咖啡廳中談判,言談間甲出言恐嚇乙要將其殺死,乙不予理會而慘遭甲持菜刀殺害。法院在審理前揭恐嚇罪及殺人罪案件時,下列何者屬傳聞證據?(A)咖啡店店員 A 作證陳述,談判當日
【評論內容】傳聞證據之所以不能作為證據,是因為其違反法院的直接審理原則。ABC雖然都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為陳述,但他們都是親身經歷而為陳述,為具結後皆可能成為證人,其所為之證言即可能有證據能力。而D的情形和ABC不同,D所為之陳述內容,並非親身經歷,而是聽聞被告以外之人乙如此說而來,該說法本身就是傳聞陳述,即被告以外之人乙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乙已死亡,其陳述(說甲是殺害自己的兇手)無法為具結,理所當然也不可能適用159—3條,因為乙根本沒有在檢方警方面前為陳述之可能(已死透),所以D所為陳述內容本身就是傳聞證據。159-1~159-3都是傳聞證據的例外,其適用都有嚴苛的要件,惟其共通要件都是要在法官或檢方警方面前為陳述,乙在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前已死亡,如何能為呢?故根本無適用例外有證據能力的可能。又相較於選項A,A所為陳述是用以證明甲犯恐嚇罪,A是親身聽聞被告甲為恐嚇之詞;而D所為陳述是為證明甲犯有殺人罪,但卻是親身聽聞被告以外之人乙的死前說法,D所為之陳述內容本身就是傳聞證據,故選D。PS排版好奇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