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1 依我國公共債務法之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例為何?(A) 10% (B) 15% (C) 20% (D) 25%
【評論內容】
公共債務法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
第 5 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
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
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
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五十;其分配如下:
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點六。
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七點六五。
三、縣(市)為百分之一點六三。
四、鄉(鎮、市)為百分之零點一二。
前項第二款各直轄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扣除其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償餘額預算數後之數額,占前三
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比率,不得超過下列二款之合計數:
一、臺北市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