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關於組織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安全會議之設立屬於行政組織權,但由總統行使(B)行政院如因財政赤字,得考慮不設副院長一職(C)立法院得設立委員會,院長對各委員會得行使監督權(D)地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評論主題】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A
【評論內容】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
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評論主題】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A
【評論內容】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
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評論主題】23 國內高房價問題使居住正義成為政府亟待實踐的課題,中央銀行為避免房地產被炒作,對於一定金額以上的豪宅與擁有三戶以上房產者的貸款成數加以限制,以及對臺北市與新北市部分地區的房屋貸款條件做較嚴格的審核
【評論內容】
選擇性信用管制
選擇性信用管制(Selective Credit Control)是指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某些業務採取限制措施,以控制資金的流向與流量,達成特定的經濟目標。其目的在於透過限制特定銀行放款業務的項目與數量,以抑制投機資金需求,進而穩定金融。依據「中央銀行法」及「銀行法」,央行可採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包括不動產信用管制、消費者信用管制、直接信用管制與貸放比率的限制等
【評論主題】13.關於組織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安全會議之設立屬於行政組織權,但由總統行使(B)行政院如因財政赤字,得考慮不設副院長一職(C)立法院得設立委員會,院長對各委員會得行使監督權(D)地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評論主題】28.某甲年僅 5 歲,關於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父母親或監護人代為或代受各種法律行為(B)不必得到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同意即可單獨從事法律行為(C)原則上得到父母親或監護人的同意,
【評論內容】
民法
第76 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評論主題】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A
【評論內容】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
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
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
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