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十五萬元
(B)十八萬元
(C)二十萬元
(D)二十四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9674
統計:A(468),B(241),C(2572),D(39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用詞之定義

用户評論

simonlinhhh】評論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十五萬元 (B)十八萬元 (C)二十萬元 (D)二十四萬元

gui47119】評論

政治獻金法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