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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9 有關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B)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訴訟權重於實體法之關係,故程序保障並不重要

【評論內容】

釋字378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295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