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B)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訴訟權重於實體法之關係,故程序保障並不重要
(D)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9773
統計:A(49),B(81),C(2211),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洪力壹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192 號 解釋文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 依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下列有關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救濟制度的形成,係屬立法裁量範圍 (B)法律為防止濫行興訟,對於告訴或自訴自得為合理之限制 (C)法律規定聲明異議案件以提供擔保為前提要件之規定,係屬合理限制 (D)軍人及公務人員之訴訟權,亦不應加以剝奪 

【用戶】All Pass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釋字378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295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不得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