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A)納稅義務人
(B)稅率級距
(C)繳納期間
(D)稽徵機關對於申報案件的抽查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6416
統計:A(133),B(150),C(173),D(1274),E(0)

用户評論

【用戶】keep_goi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Shian Jian Wang 高三下 (2012/06/21 23:05)釋字第 385 號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固係指人民有依據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A、稅目、稅率B、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C等項而負納稅義務之意,然課人民以繳納租稅之法律,於適用時,該法律所定之事項若權利義務相關連者,本於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及權利義務之平衡,當不得任意割裂適用。獎勵投資條例施行期間內,經依該條例第三條核准受獎勵之外國公司,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既仍得繼續適用該條例享受租稅優惠,自應一併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其稅後盈餘給付總公司時,扣繳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方符立法原意。財政部八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財稅字第八○○三五六○三二號對此之函釋,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稽徵機關對於申報案件的抽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