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A) 15 日(B) 20 日(C)30 日(D)
【評論內容】
第 19-2 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評論主題】15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並置委員幾名?(A)5 至 7 名 (B)5 至 9 名 (C)7 至 21 名 (D)9 至 21 名
【評論內容】
第4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 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 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