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評論主題】16.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多少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A)七日內 (B)十日內 (C)十四日內 (D)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勞退18: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評論主題】12.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下列哪一項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A)故意損耗機器,致雇主受有損害者(B)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C)其他勞工患有惡性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評論內容】
A.B.D為勞基法12條中雇主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
【評論主題】16.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多少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A)七日內 (B)十日內 (C)十四日內 (D)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勞退18: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評論主題】12.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在下列哪一項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A)故意損耗機器,致雇主受有損害者(B)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C)其他勞工患有惡性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評論內容】
A.B.D為勞基法12條中雇主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
【評論主題】25.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有關勞工特別休假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二日 (B)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C)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八日 (D)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日
【評論內容】
勞基38第一項
6月-<1年=3日
1年-<2年=7日
2年-<3年=10日
3年-<5年=14日
5年-<10年=15日
10年,每年+1日至30日止。
【評論主題】15.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多少?(A)百分之三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評論內容】
勞退14
第一與二項:雇主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第三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扣除。
【評論內容】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