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評論主題】16.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多少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A)七日內 (B)十日內 (C)十四日內 (D)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勞退18: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評論主題】16.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日起多少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A)七日內 (B)十日內 (C)十四日內 (D)三十日內

【評論內容】

勞退18: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7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評論主題】15.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雇主應為本國籍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多少?(A)百分之三 (B)百分之四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評論內容】

勞退14

第一與二項:雇主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第三項: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部扣除。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

改訂樓上之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評論主題】38.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A)詐欺罪 (B)重利罪 (C)贓物罪 (D)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