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unicehsu1987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relita0322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重利罪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收受贓物者。(收受贓物罪). 第349條第2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罪). 第349條第3項: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準贓物).
【用戶】aiw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用戶】aiwe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改訂樓上之重利罪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用戶】aiwen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用戶】aiwen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改訂樓上之重利罪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用戶】樂樂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背信罪 舉例小群小景間具有委任關係,小群委託小景販賣車輛。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從中賺取價差,並且故意不讓小群知道,致使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這樣就符合剛剛背信罪所規定的主客觀條件:小景受小群之託,為小群販賣車輛>>為他人處理事務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文章來源 : http://advisertsai.blogspot.com/2017/11/blog-post_24.html
【用戶】妏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法條內好像沒樓上寫的2和第3項 怪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349 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用戶】妏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改訂樓上之重利罪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n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n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用戶】樂樂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背信罪 舉例小群小景間具有委任關係,小群委託小景販賣車輛。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從中賺取價差,並且故意不讓小群知道,致使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這樣就符合剛剛背信罪所規定的主客觀條件:小景受小群之託,為小群販賣車輛>>為他人處理事務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文章來源 : http://advisertsai.blogspot.com/2017/11/blog-post_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