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下列何者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A)擔任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之信託部襄理(B)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之企業(C)持有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二之自然人或法人(D)擔任
【評論內容】第七條(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97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評論主題】27.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下列何者錯誤?(A)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B)擔任信託法規定之公證人(C)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D)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評論內容】第十七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評論主題】25.下列何者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A)擔任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之信託部襄理(B)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之企業(C)持有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二之自然人或法人(D)擔任
【評論內容】第七條(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
五、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六、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七、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97年1月16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