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B)擔任信託法規定之公證人
(C)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D)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3555
統計:A(484),B(598),C(72),D(292),E(0)

用户評論

【用戶】y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七條(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用戶】邪焱之界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X擔任信託法規定之公證人 X←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