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收入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境內營利事業發放之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課稅 (B)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境外公司發放之股利收入
【評論內容】(A) 所得稅法 第42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B) 所得稅法 第3條第2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C)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4條第1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評論主題】6 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A)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B)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半數稅款並依法申請復查,
【評論內容】
110/11/30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A)。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B)。【評論主題】32.在我國所得稅法制度中,有所謂「擴大書審」制度。此一制度的主要目的為何?(A)實現核實課徵原則(B)簡化稽徵程序(C)降低納稅人之稅捐負擔(D)維護稅捐稽徵之正當程序
【評論內容】國稅局為簡化查帳作業,因此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在帳務不健全的情況下,營業收入和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中小企業,若願意依法將結算後較低的純益率,調升至政府所訂定的擴大書審申報標準來計算所得稅額,並完備年度結算申報書表於稅務繳納期限前報稅,即可適用擴大書審申報,降低國稅局調帳查稅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