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少時,具有報告之義務?(A)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 (B)保育人員(C)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D)圖書出版業從業人員
【評論內容】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
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評論主題】10 根據 Papell 和 Rothman(1962)的團體工作實務模型分類,「失智症家屬互助團體」屬於下列何者?(A)社會目標模型(social goals model) (B)治療模型(reme
【評論內容】
1.社會目標模型:由相同興趣的人組成,而團體的存在與運作是為了替團體爭取重要的社會利益。
2.治療模型:強調透過團體經驗來治療成員心理、社會與文化的適應問題。
3.交互模型:團體沒有特定治療目的或社會變遷的方案,而是從團體成員彼此接觸過程中,決定團體方向或目標。
【評論主題】3 面對倫理兩難的困境,Lowenberg 和 Dolgoff(1992)將①自決自主原則、②生命品質原則、③保護案主案家生命、④平等待遇原則、⑤最小傷害原則、⑥真誠原則以及⑦隱私保密原則等七大項倫理
【評論內容】羅溫堡與道格夫(Lowenberg and Dolgoff, 1992)發展出倫理原則順序表,如下: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安置的規定?(A)如果安置後兒童及少年家庭情況改善,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B)兒
【評論內容】
第 65 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評論主題】2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請許可強制住院?(A)地方
【評論內容】
精神衛生法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第 41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
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
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
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少時,具有報告之義務?(A)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 (B)保育人員(C)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D)圖書出版業從業人員
【評論內容】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
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評論主題】10 根據 Papell 和 Rothman(1962)的團體工作實務模型分類,「失智症家屬互助團體」屬於下列何者?(A)社會目標模型(social goals model) (B)治療模型(reme
【評論內容】
1.社會目標模型:由相同興趣的人組成,而團體的存在與運作是為了替團體爭取重要的社會利益。
2.治療模型:強調透過團體經驗來治療成員心理、社會與文化的適應問題。
3.交互模型:團體沒有特定治療目的或社會變遷的方案,而是從團體成員彼此接觸過程中,決定團體方向或目標。
【評論主題】3 面對倫理兩難的困境,Lowenberg 和 Dolgoff(1992)將①自決自主原則、②生命品質原則、③保護案主案家生命、④平等待遇原則、⑤最小傷害原則、⑥真誠原則以及⑦隱私保密原則等七大項倫理
【評論內容】羅溫堡與道格夫(Lowenberg and Dolgoff, 1992)發展出倫理原則順序表,如下: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安置的規定?(A)如果安置後兒童及少年家庭情況改善,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B)兒
【評論內容】
第 65 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評論主題】2 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請許可強制住院?(A)地方
【評論內容】
精神衛生法 (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
第 41 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
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
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
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
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
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
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