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5 家住高雄之甲,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價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採貨到付款方式。乙遂將該批貨物交 由丙快遞公司託運,孰
【評論內容】
*赴償之債: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送往債權人住所為清償之債。於債權人處於隨時可受領之狀態下,且將準備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其給付方為特定。*送赴(送往)之債:此種債務之清償地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應視債務人是否有送赴清償地之義務而定,若有,則與赴償之債無異。故所謂之送赴之債,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指定,好意送往該地者。此時一經向該地發送,則特定給付行為完成,給付物特定。
我覺得這題D有問題欸,這題甲是住高雄,但貨是約定送新竹(債務人與債權人住所地以外),這題應該是「送赴」才對?(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