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家住高雄之甲,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價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採貨到付款方式。乙遂將該批貨物交 由丙快遞公司託運,孰料於送貨過程中,丙僱用之丁司機超速後失控撞上分隔島,造成所運送之 電腦主機板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代送買賣,故當乙將該批貨物交給運送的丙快遞公司時,價金危險 即告移轉,該批貨物雖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仍需支付乙100萬元之價金
(B)丁司機對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
(D)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赴償買賣,且約定貨到付款,故今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未 為送達工廠,故甲得免為給付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ww】評論

第 266 條

Chien Yu】評論

請問C選項錯在哪裡呢?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

小可_110年司五正取】評論

(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1...

Alan】評論

(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債權人須給付價金

monica9】評論

*赴償之債: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送往債權人住所為清償之債。於債權人處於隨時可受領之狀態下,且將準備之情事通知債權人時,其給付方為特定。*送赴(送往)之債:此種債務之清償地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住所以外之地。應視債務人是否有送赴清償地之義務而定,若有,則與赴償之債無異。故所謂之送赴之債,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指定,好意送往該地者。此時一經向該地發送,則特定給付行為完成,給付物特定。我覺得這題D有問題欸,這題甲是住高雄,但貨是約定送新竹(債務人與債權人住所地以外),這題應該是「送赴」才對?(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Lee】評論

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讓與代償請求權把他想成債務人有為給付所以債權人也要負對待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