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
(B)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 起2個月內為之
(C)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
(D)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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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研究僧 Anos】評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定繼承人全...

Just A Pug】評論

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J U】評論

C為什麼不正確不能稱國庫為「繼承人」,是在無人承認繼承、有剩餘之遺產才歸屬國庫非典型所謂繼承人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