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5 家住高雄之甲,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價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採貨到付款方式。乙遂將該批貨物交 由丙快遞公司託運,孰

【評論內容】(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第225條(給付不能之效力1~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債權人須給付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