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8.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A
【評論內容】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第二條
保險範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雖說因精神疾病不算故意行為,但應該也不算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吧?
認為D比較合適,意外傷害應該是無法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