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
(A) 二者均得請求
(B) 僅得請求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
(C) 二者均不得請求
(D) 僅得請求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廖建寧】評論

本題考點在於「除外責任」,並且包含「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兩部分。精神病發而墜樓身亡,此行為並不屬於「故意自殺」。故皆得請求人壽、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三、被保險...

purple_genis】評論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第二條保險範圍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雖說因精神疾病不算故意行為,但應該也不算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吧?認為D比較合適,意外傷害應該是無法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