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寧】評論
《保險法》 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本條文的「撤銷」是指「撤銷契約」,本題的「撤銷」是指「撤銷書面同意」,而撤銷書面同意並不在法規條文內,故無法撤銷書面同意。若乙不願接受這保險,能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跟要保人去「撤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