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寧】評論
要注意「時程」。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五日內要求可保證明。 (V)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甲在6月20日提供可保證明,A在7月6日通知「不同意復效」,此段期間已經超過十五日。故依保險法116條,可視為保險人已經同意復效了。《保險法》 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