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寧】評論
(A) 每年 → 半年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B) ※ 第 11 條(C) 二分之一 → 三分之二。 ※ 第 11 條(D) ※ 第 12 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1 條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設置審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