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寧】評論
保險金信託之資金運用範圍: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保險法》 第 138-2 條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第四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