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廖建寧】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5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承保受害人之範圍是否包括該車內之乘客 (A)是 (B)否 (C)視責任而定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3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評論主題】18.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A

【評論內容】

感謝回覆,這題的答案與爭議實在值得深入探討。

根據此網頁說明,若投保意外險之後才罹患精神疾病而病發自殺,亦符合申請給付保險金

http://web.it.nctu.edu.tw/~hcsci/protect/inf/2005/0308.htm

案例:

患有妄想性疾患者,病發墜樓身亡,新光人壽以「應非意外墜落」不理賠壽險,最高法院判決新光人壽敗訴。

《 92年台上字第534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4897.00

判決書提到:「雖其墜樓原因不明,惟凡非因自己之意志故意所致之突發性傷害或死亡,應屬意外事故。」

個人是這麼看的:若以此解釋,精神疾病發作時,病患已失去自己的意志,此外,若沒有辦法證明該精神疾病有自殘自殺之傾向,則精神疾病病發身亡,...

【評論主題】47.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B) 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

【評論內容】

(A) 十二月底 → 三月底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5 條

(B) 兩次 → 一次  ※ 第 24 條

(C)  ※ 第 24 條

(D)  ※ 第 24 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為加強保險業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保險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財務、業務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定期自行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時,應由該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自行查核報告及工作底稿應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第 25 條

保險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檢討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

【評論主題】4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總稽核應至少每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B) 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

【評論內容】

(A) 每年 → 半年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B) ※ 第 11 條

(C) 二分之一 → 三分之二。 ※ 第 11 條

(D) ※ 第 12 條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1 條 

保險業應設隸屬於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總稽核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內部稽核單位應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其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

【評論主題】44.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基本資料,應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B) 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口

【評論內容】

C選項事情發生時,法規以規定此情形即喪失其受益權,故被保險人沒有權利撤銷其受益權利,因為其受益權已經喪失了。

《保險法》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時,應解交國庫。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為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之資金運用範圍?(A) 不動產投資(B) 銀行存款(C) 公債(D) 長期票券

【評論內容】

保險金信託之資金運用範圍:

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

《保險法》 第 138-2 條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第四項信...

【評論主題】38. 保險業因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A) 勒令停業(B) 命令解散(C) 宣告重整或破產(D) 接管

【評論內容】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法》 第 149 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

【評論主題】28. 保險業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拒絕繳付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B) 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C)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D) 五十萬

【評論內容】

《保險法》 第 169 - 1 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

【評論主題】27. 下列關於保險業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不正確?(A) 安定基金係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而設置(B) 安定基金係為維護金融之安定而設置(C) 安定基金得向金融機構借款(D)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

【評論內容】

(D) 不得低於總保險費收入 「千分之一」

《保險法》 第 143 - 1條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評論主題】25.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下稱本保險),後因甲未依約繳交續期保險費,本保險於 104 年 10 月 1 日停止效力,甲於 105 年

【評論內容】

要注意「時程」。在停效六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申請復效之五日內要求可保證明。 (V)

保險人收到可保證明,在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甲在6月20日提供可保證明,A在7月6日通知「不同意復效」,此段期間已經超過十五日。

故依保險法116條,可視為保險人已經同意復效了。

《保險法》 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

【評論主題】20.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未依保險法規定之期限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者,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A) 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B)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評論內容】

保險業重大訊息應於「二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保險法 第148 - 2條

若違反則依《保險法》第 171 - 1 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法》 第 148 - 2 條

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

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

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 第 171 - 1 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

【評論主題】18. 甲為要保人,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附加傷害保險,均指定甲為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訂約後二年內,其妻罹患精神疾病,於病發時墜樓身亡,甲得否請求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A

【評論內容】

本題考點在於「除外責任」,並且包含「人壽保險」與「傷害保險」兩部分。

精神病發而墜樓身亡,此行為並不屬於「故意自殺」。故皆得請求人壽、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

【評論主題】17.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甲之妻乙為被保險人(乙有書面同意擔任被保險人),於民國(以下同)89 年 1 月 3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為死亡保險,下稱本保險),約定甲為身故受益人,嗣甲與乙於

【評論內容】

《保險法》 第 105 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本條文的「撤銷」是指「撤銷契約」,本題的「撤銷」是指「撤銷書面同意」,而撤銷書面同意並不在法規條文內,故無法撤銷書面同意。

若乙不願接受這保險,能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跟要保人去「撤銷契約」。

【評論主題】15. 風險資本係指依照保險業實際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就人身保險業而言,風險資本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A) 保險風險(B) 信用風險(C) 利率風險(D) 資產風險

【評論內容】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

一、人身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

二、財產保險業:

(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其他風險。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非保險法所稱之各種準備金?(A) 責任準備金(B)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C) 賠款準備金(D) 保全準備金

【評論內容】

《保險法》 第十一條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只有 D選項 保全準備金 不在條文裡面。

【評論主題】1.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乙投保死亡保險。其後甲騎乘機車上高速公路,遭車輛撞及身亡,身故受益人丙向乙請求給付保險金。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A) 有理由,因依保險法規定,僅因被保險人等故意致保

【評論內容】

本題考點在於「除外不保事項」,並且是投保「死亡保險」其屬於人壽保險。

依照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的除外不保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選項B、C與D的敘述理由,皆不符合除外不保之條件,即使事實如BCD所述,也能有理由去請求給付保險金。

【評論主題】95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其承保受害人之範圍是否包括該車內之乘客 (A)是 (B)否 (C)視責任而定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3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