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寧】評論
保險業重大訊息應於「二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保險法 第148 - 2條若違反則依《保險法》第 171 - 1 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法》 第 148 - 2 條保險業應依規定據實編製記載有財務及業務事項之說明文件提供公開查閱。保險業於有攸關消費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發生時,應於二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主動公開說明。第一項說明文件及前項重大訊息之內容、公開時期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法》 第 171 - 1 條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