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 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 銀行淨值之多少比例
【評論內容】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如下: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 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一點 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