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5.不動產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時,應於設立後最長幾日內,以書面將相關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8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
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員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證書字號。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為本條例第四條第十款所稱非常態之固定場所者,前項第二款應記明事項,改以該營業處所之設立目的、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所在地、銷售總金額及設立期間代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應將第一項或前項之資料,通知該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評論主題】44.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何種文字說明?(A)英文 (B)日文(C)外國人所屬國籍之文字 (D)中華民國之文字(出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8
【評論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8條(外國人任經紀人員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或參加營業員訓練。
前項領有及格證書或訓練合格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登錄及領有證明之外國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始得受僱於經紀業為經紀人員。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充任經紀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