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A)甲男姊姊之女兒 (B)乙女舅舅之兒子(C)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D)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評論內容】
(內容都隱藏,補充回覆。)
民法1073-1 規定不得為養子女之實質要件。
第三款 旁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者:
(B)平輩,不相當X
(C)平輩,不相當X
第二款 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不然不能收養。例如:兒子的太太,女兒的先生。
(D)直系姻親X
(A)符合第三款要件,可得收養。答案A。
【評論主題】22 甲男乙女結婚之後,得收養下列何人為養子女?(A)甲男姊姊之女兒 (B)乙女舅舅之兒子(C)乙女同父異母之小弟 (D)甲男與前妻所生兒子之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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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3-1 規定不得為養子女之實質要件。
第三款 旁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者:
(B)平輩,不相當X
(C)平輩,不相當X
第二款 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不然不能收養。例如:兒子的太太,女兒的先生。
(D)直系姻親X
(A)符合第三款要件,可得收養。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