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einstar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內容都隱藏,補充回覆。)民法1073-1 規定不得為養子女之實質要件。第三款 旁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者:(B)平輩,不相當X(C)平輩,不相當X第二款 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不然不能收養。例如:兒子的太太,女兒的先生。(D)直系姻親X(A)符合第三款要件,可得收養。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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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內容都隱藏,補充回覆。)民法1073-1 規定不得為養子女之實質要件。第三款 旁系血親、姻親輩分不相當者:(B)平輩,不相當X(C)平輩,不相當X第二款 直系姻親,除非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不然不能收養。例如:兒子的太太,女兒的先生。(D)直系姻親X(A)符合第三款要件,可得收養。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