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慕莎】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49條: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各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外交部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雷慕莎】評論
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82 年 09 月 10 日) 第四條:各國駐華使領館及駐華外國機構應於開始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前一個月,備具節略或函並檢具左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許可證明:
【y794613005】評論
補充比較一下 就業服務法第78條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