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向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訴願
(D)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721
統計:A(28),B(7),C(16),D(646),E(0)

用户評論

【用戶】Mei-Ying Wu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第 38-2 條 第一項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