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不暫予收容?
(A)懷胎 3 個月
(B)超過 12 歲但未滿 14 歲之外國人
(C)罹患登革熱
(D)生產後 90 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5822
統計:A(34),B(57),C(533),D(39),E(0)

用户評論

duck】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1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二、懷胎五個月(A)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D)。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B)。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C,登革熱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之第2類傳染病)。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珍珍】評論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