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依憲法§17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四種權利為參政權。又,根據以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4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1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規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可知投票確實是個人選舉權利,但是行使時不得違背上開四大原則,否則會受到懲罰。就以本題而言,相對...
【zechs 06】評論
簡單講,秘密投票就是:你在投票完成前(票已經投入票箱),不能有任何揭露選票資訊的舉動;投票完成後,想告訴誰,那是你的事
【小天才】評論
進投票所前,也可以公開說自己要投誰,應該也不違法,告訴他人我要投誰,跟投票前後沒有關係.但進入投票所領票到投完票出來之前,應該不行亮票,不行講自己投給誰.
【Lin Tony】評論
因為你說你投誰,沒人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