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明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法官因為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 (x)(B)候補、試署法官除法官法之特別排除規定外,原則上與實任法官受到相同之身分保障 (0)法官法 第 42 條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 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或資遣。 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 總統免職。 ...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6F,(A)應改成=法官雖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憲法第81條規定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反面解釋=法官為終身職,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得免職。依法律,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故法官雖具有終身職之保障,仍得因職務行為受到刑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