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不成立。B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經重行委請專業機構鑑定,認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並未使用 A 公
【評論內容】
回覆10F:
陳述意見是「必須」,而第30條的「書面陳述意見」,應是陳述意見的「方法」。
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
【評論主題】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不成立。B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經重行委請專業機構鑑定,認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並未使用 A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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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是「必須」,而第30條的「書面陳述意見」,應是陳述意見的「方法」。
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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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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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