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不成立。B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經重行委請專業機構鑑定,認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並未使用 A 公司之專利技術。經濟部於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前,如未踐行下列何項程序,其訴願決定違法:
(A)舉行陳述意見
(B)舉行言詞辯論
(C)通知 A 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D)依職權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適中0.504399
統計:A(208),B(37),C(307),D(83),E(63)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行政訴訟種類整理

用户評論

mai383】評論

不知道是不是這兩條,大家看看第28條(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得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第30條(通知參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BossKing】評論

兩個意見,陳述意見跟表示意見

】評論

我有疑問第30條(通知參加訴願)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法條是寫得呀,不是寫應,那為什麼會違法呢??

Jim Hu】評論

回覆10F:陳述意見是「必須」,而第30條的「書面陳述意見」,應是陳述意見的「方法」。不會因為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意見,而否定陳述意見之必要,這樣邏輯上應該是說不通的。

阿摩幫幫我】評論

AP''102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