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 Ting】評論
釋字423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sadover0105】評論
行政處分書不能記載「針對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這種規定,所以就算行政處分書這樣寫,也不會影響救濟的可能性。
【Cheng-zu Zou】評論
通知書名義製作者 為執行的標的
【Ashley Ting】評論
釋字423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看完整詳解